嚴格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六)突出論證重點。對于直接從江河、湖泊或地下取水并需申請取水許可證的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項目,建設項目業主單位應當進行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編制水資源論證報告書(表)時,應進一步突出對建設項目取用水的必要性、合理性、可行性的論證,對建設項目取用水是否符合用水總量控制指標、是否滿足生態流量保障目標要求、是否符合水量分配指標、是否符合地下水取用水總量和水位管控要求、是否達到節水要求等進行重點論證。加強規劃水資源論證,嚴格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推進水資源論證區域評估。遂寧廠區水資源論證編制單位
你好,我是基層水資源管理人員,在具體工作中碰到以下問題,查閱相關法規后還是很疑惑,請予以解答,謝謝!縣內的一條干渠,已由水務部門發放取水許可證,但有公司新建塘壩從事生產并從干渠中取水,干渠已經發放取水許可證,塘壩取水是否需要辦理取水許可證,如果需辦理取水許可證,其許可量是否在干渠的取水許可證許可量之內計算,相應的法律依據具體是?謝謝!答復內容您好!感謝您的留言。現答復如下:根據《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明確規定,取用水資源的單位和個人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設施直接從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資源,除本條例第四條規定的情形外,都應當申請領取取水許可證,并繳納水資源費。某公司新建塘壩利用灌區等單位干渠取水并從事生產,屬于利用其他單位取水工程直接從江河、湖泊取用水資源,原灌區供水、取水用途已發生重大變化,該公司應當申請領取取水許可證,并繳納水資源費。甘孜廠區水資源論證評審因編制單位原因導致項目實際建設運行方案與批準的論證方案不一致的,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處罰。
《水行政許可實施辦法》第二十四條***款第(二)項“依法不得提出水行政許可申請的情形”具體指?答復內容您好!感謝您的留言。現答復如下:《水行政許可實施辦法》(2005年7月8日水利部令第23號發布)是水利部為貫徹實施《行政許可法》制定的配套規章。該辦法第二十四條***款第(二)項中的“具有依法不得提出水行政許可申請的情形的”,主要包括:1.《行政許可法》第七十八條規定的申請人在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行政許可的情形;2.《行政許可法》第七十九條規定的申請人在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行政許可的情形;3.其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得申請行政許可的情形,如《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單位資質管理辦法》(水利部令第36號)第二十三條規定的一定期限內不得重新申請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單位資質等級證書、不得申請晉升資質等級的情形,《水利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規定》(水利部令第36號)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關于一定期限內不得再次申請質檢單位資質的情形。
強化規劃水資源論證(三)明確適用范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相關工業、農業、能源等需要進行水資源配置的專項規劃,城市總體規劃,重大產業布局和各類開發區(新區)規劃,以及涉及大規模用水或者實施后對水資源水生態造成重大影響的其它規劃,在規劃編制過程中應當進行水資源論證。已審批的相關規劃,規劃內容有重大調整的,應當重新開展水資源論證。(四)明確論證重點。開展規劃水資源論證,應以河湖生態流量保障目標、江河流域水量分配指標、地下水取用水總量和水位管控指標、用水總量和效率控制指標、用水定額標準等作為約束條件,對規劃需水規模及其合理性、水資源配置方案的可行性和可靠性、規劃實施對其他取用水的影響、對水生態水環境的影響、涉及區域的用水水平、節水潛力等進行分析評估,提出論證意見和規劃優化調整的建議。水資源論證應構建水資源-能源-土地復合系統模型,優化空間開發布局。
國家有關法規對地下水取水許可作出明確規定:《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令第460號)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審批機關不予批準:(一)在地下水禁采區取用地下水的;(二)在取水許可總量已經達到取水許可控制總量的地區增加取水量的;(三)可能對水功能區水域使用功能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取水、退水布局不合理的;(五)城市公共供水管網能夠滿足用水需要時,建設項目自備取水設施取用地下水的。”《***關于實行**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的意見》(國發〔2012〕3號)明確規定“對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或列入國家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中淘汰類的,產品不符合行業用水定額標準的,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網能夠滿足用水需要卻通過自備取水設施取用地下水的,以及地下水已嚴重超采的地區取用地下水的建設項目取水申請,審批機關不予批準。”山東省屬華北地區,地下水超采嚴重,禁止高耗水行業使用地下水符合國家政策規定和法規要求。后評估是一項新工作,在介入機制上應注重與水資源論證和取水許可的銜接,并充分利用相關工作來推動后評估。環保發電廠水資源論證評估
水資源論證中的水文化價值評估,需挖掘傳統水利遺產的現代利用潛力。遂寧廠區水資源論證編制單位
出現這種情況的原因有兩種:一種是項目建設運行的原因,即項目投入產能不足導致的取水量小。另一種是論證的原因,主要是一些化工、造紙、鋼鐵等產業鏈較長的行業,用水定額通常是針對一個完整產業鏈制定的,而一些企業實際只生產中間產品或者基于半成品的深加工,并不是由原料到**終產品的全產業鏈生產。比如有的鋼鐵企業是將鐵礦石煉鋼再制作成鋼筋,有的是基于廢舊鋼鐵制作成鋼筋,后者的單位產品用水量就小于前者,而用水定額一般是不做區分的,這樣一來用水定額對設計取水量計算的指導性就比較弱了,由此就出現了實際取水量遠小于許可水量的情況。遂寧廠區水資源論證編制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