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證的必要性解析:為了加強對進口和生產無線電發射設備的管理,凡向中華人民出口的無線電發射設備,或在中華人民境內生產(含試生產)的無線電發射設備,均須持有經國家無線電管理會(State Radio Regulation Committee, SRRC)對其發射特性進行型號核準后核發的《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準證》,并在 出廠設備的標牌上須標明型號核準代碼(CMIIT ID)才能上市銷售。通俗地說,只有帶有我國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準代碼的無線電發射設備才可以在我國國內銷售和使用的無線電發射設備。 目前部分電商平臺已對相關產品發布了SRRC認證的要求,請相關企業注意,避免后續因未提供SRRC...
在2016年《條例》修訂發布前,已經取得型號核準且在有效期內的微功率短距離無線電發射設備,銷售時是否需要備案?答:2016年修訂實施的《條例》規定,微功率短距離無線電發射設備無需取得型號核準。根據《條例》第四十四條和第四十八條規定,銷售微功率短距離無線電發射設備(包括已經取得型號核準的微功率短距離無線電發射設備)無需辦理銷售備案。 無線電頻率資源的供需矛盾日趨加劇,電磁環境日益復雜,為確保國有無線電頻率資源進行統一管理 自1999 年6月1日 起,境內銷售及使用的無線電組件產品,必須取得無線電型號的核準認證。國內生產的、銷售和使用的無線電發射設備均須進行型號核準, 核發核準證和型號核準代碼。...
申請電信設備進網許可材料--電信設備進網許可申請表(由信息產業部提供格式文本)。申請表應當由電信設備進網許可申請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簽字并加蓋公章;當申請人與生產企業為不同法人時,還應當提供由雙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簽字并加蓋公章的委托加工協議書。境外申請人應當委托中國境內的代理機構作為申請人提交申請表,并出具委托書。 申請電信設備進網許可材料--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境內申請人應當提供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受境外申請人委托代理申請電信設備進網許可的代理機構,應當提供代理機構有效執照及境外申請人的注冊登記證明(如果申請人與生產企業為不同法人,還應當同時提供生產企業的相關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