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管廊的標斷面形式應根據容納的管線種類及規模、建設方式、預留空間及安裝要求等確定,應滿足管線安裝、檢修、維護作業所需要的空間要求。(1)天然氣管道應在單獨艙室內敷設。(2)熱力管道采用蒸汽介質時應在單獨艙室內敷設。(3)熱力管道不應與電力電纜同倉敷設。(4)110kV及以上電力電纜不應與通信電纜同側布置。(5)給水管道與熱力管道同側布置時,給水管道宜布置在熱力管道下方。(6)進入綜合管廊的排水管道應采取分流制,雨水納入綜合管廊可利用結構本體或采用管道方式;污水應采用管道排水方式,宜設置在綜合管廊底部。(7)綜合管廊每個艙室應設置人員出入口、逃生口、吊裝口、進風口、排風口、管線分支口等。(8)綜合管廊管線分支口應滿足預留數量、管線進出、安裝敷設作業的要求。(9)壓力管道進出綜合管廊時,應在綜合管廊外部設置閥門。(10)綜合管廊應預留管道排氣閥、補償器、閥門等附件在安裝、運行、維護作業時所需要的空間。跨學科協作是工程設計的關鍵,需整合材料、力學、電子等多領域知識。湖南土石方工程設計
咬合樁施工要求有:(1)咬合粧分I、n兩序跳孔施工,n序樁施工時利用成孔機械切割I序樁身,形成連續的咬合樁墻。(2)咬合切割分為軟切割和硬切割。軟切割應采用全套管鉆孔咬合粧機、旋挖樁機施工,硬切割應采用全回轉全套管鉆機施工。(3)采用軟切割工藝的樁,I序樁終凝前應完成n序樁的施工,I序應采用超緩凝混凝土,緩凝時間不應小于60h;混凝土3d強度不宜大于3MPa;軟切割II序樁及硬切割的I序、E序樁應采用普通混凝土。(4)分段施工時,應在施工段的端頭設置一個用砂灌注的n序樁,用于圍護樁的閉合處理。適用條件:基坑側壁安全等級為一級、二級、三級。適用于較深的基坑,可同時用于截水。四川土石方工程施工文化與地域特色融入工程設計,使功能性設施兼具藝術價值與社會認同感。
地面由面層、結合層和基層組成,面層是直接承受各種物理和化學作用的建筑地面表面層。結合層是面層與下一結構層相連接的中間層。基層是面層下的構造層。面層分為整體面層、板塊面層和木竹面層整體面層包括:水泥混凝土面層、水泥砂漿面層、水磨石面層、水泥鋼(鐵)屑,面層、防油滲面層、不發火(防爆的)面層等。板塊面層包括:磚面層(陶瓷錦磚、缸磚、陶瓷地磚和水泥花磚面層)、大理石面層和花崗石面層、預制板塊面層(水泥混凝土板塊、水磨石板塊面層)、料石面層(條石、塊石面層)、塑料板面層、活動地板面層、地毯面層等。木竹面層包括:實木地板面層(條材、塊材面層)、實木復合地板面層(條材、塊材面層)、中密度(強化)復合地板面層(條材面層)、竹地板面層等。
路基的各種病害或變形的產生,都與地表水和地下水的浸濕和沖刷等破壞作用有關。要保證路基的穩定性,提高路基抗變形能力,必須采取相應的排水措施或隔水措施,以消除或減輕水對路基穩定的危害。1)路基排水路基排水分為地面和地下兩類。一般情況下可以通過設置各種管渠、地下排水構筑物等辦法達到迅速排水的目的。在有地下水或地表水水流危害路基邊坡穩定時,可設置滲溝或截水溝。邊坡較陡或可能受到流水沖刷時,可設置各種類型的護坡、護墻等。2)路基隔(截)水(1)地下水位接近或高于路床標高時,應設置暗溝、滲溝或其他設施,以排除或截斷地下水流,降低地下水位。(2)地下水位或地面積水水位較高,路基處于過濕狀態或強度與穩定性不符合要求的潮濕狀態時,可設置隔離層或采取疏干等措施。可采用土工織物、塑料板等材料疏T或采取超載預壓手段提升承載能力與穩定性。3)基層與路面排水(1)基層結構形式要滿足設計要求。基層施工中嚴格控制細顆粒含量,在潮濕路段應采用水穩定性好且透水的基層。對于凍深較大的季節性凍土地區,應采取預防凍脹和翻漿的具體措施。(2)面層結構除滿足設計要求外,應考慮地表水的排放,防止地表水滲入基層;且其總厚度要滿足防凍層厚度的要求。 仿真實驗在設計階段至關重要,可提前驗證方案可行性以降低實際投產風險。
基坑工程監測工作應貫穿于基坑工程和地下工程施工全過程。監測工作應從基坑工程施工前開始,直至地下工程完成為止。對有特殊要求的周邊環境的監測應根據需要延續至變形趨于穩定后才能結束。當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必須立即進行危險報警,并應通知有關各方對基坑支護結構和周邊環境保護對象采取應急措施。(1)基坑支護結構的位移值突然明顯增大或基坑出現流砂、管涌、隆起或陷落等;(2)基坑支護結構的支撐或錨桿體系出現過大變形、壓屈、斷裂、松弛或拔出的跡象;(3)基坑周邊建筑的結構部分出現危害結構的變形裂縫;(4)基坑周邊地面出現較嚴重的突發裂縫或地下裂縫、地面下陷;(5)基坑周邊管線變形突然明顯增長或出現裂縫、泄漏等;(6)凍土基坑經受凍融循環時,基坑周邊土體溫度明顯上升,發生明顯的凍融變形;(7)出現其他危險需要報警的情況。建筑工程設計融功能、美學與規范,兼顧安全、效率與環境協調。湖南土石方工程設計
環保理念貫穿工程設計全程,力求減少能耗與環境影響的同時實現技術突破。湖南土石方工程設計
建(構)筑物基坑(槽)均應進行施工驗槽。基坑(槽)挖至基底設計標高并清理后,施工單位必須會同勘察、設計、建設、監理等單位共同進行驗槽,合格后方能進行基礎工程施工。一、驗槽具備的資料和條件(1)勘察、設計、建設、監理、施工等相關單位技術人員到場;(2)地基基礎設計文件;(3)巖土工程勘察報告;(4)輕型動力觸探記錄(可不進行時除外);(5)地基處理或深基礎施工質量檢測報告;(6)基底應為無擾動的原狀土,留置有保護層時其厚度不應超過100mm。二、天然地基驗槽1.天然地基驗槽內容(1)根據勘察、設計文件核對基坑的位置、平面尺寸、坑底標高;(2)根據勘察報告核對坑底、坑邊巖土體及地下水情況;(3)檢查空穴、古井、古墓、暗溝、地下埋設物及防空掩體等情況,并應查明其位置、深度和性狀;(4)檢查基坑底土質的擾動情況及擾動的范圍和程度;(5)檢查基坑底土質受到冰凍、干裂、受水沖刷或浸泡等擾動情況,并查明影響范圍和深度。2.天然地基驗槽前應在基坑(槽)底普遍進行輕型動力觸探檢驗,檢驗數據作為驗槽依據。湖南土石方工程設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