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個供水公司發有取水許可證,它的供水對象是工業企業,我要咨詢的問題是:這一類的工業企業取水是否需要進行取水許可申請審批并編制水資源論證報告,申請批復后是否需要發證。答復內容您好!感謝您的留言。現答復如下:《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明確規定,取用水資源的單位和個人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設施直接從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資源,除本條例第四條規定的情形外,都應當申請領取取水許可證,并繳納水資源費。供水公司與工業企業之間屬于供用水關系,應當由供水公司依法辦理取水許可證,而工業企業不屬于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設施直接從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資源,不需要辦理取水許可申請。水資源論證中的水權交易可行性分析,需明確初始水權分配與交易規則。攀枝花水資源論證審批
一、根據《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第460號令)第二十五條“取水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有效期屆滿45日前向原審批機關提出申請,原審批機關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延續的決定”,如果取水單位或者個人未在有效期屆滿45日前提出申請,在有效期屆滿前,從提高便民服務質量的角度出發,建議審批單位應受理取水許可延續申請,有效期屆滿后,如果取水單位或者個人仍未提出申請,你單位可以注銷其取水許可證。二、根據《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第460號令)規定,取水單位或者個人向原取水審批機關提出延續取水申請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一)延續取水申請書;(二)原取水申請批準文件和取水許可證。阿壩水廠水資源論證食品加工項目進行水資源論證,能確保生產用水符合衛生標準,保障食品安全。
水利部頒布的《取水許可管理辦法》(水利部令第34號)規定,在取水許可證有效期內,取水量、取水地點發生改變的,取水單位或個人應當重新提出取水申請。您所咨詢的熱電廠新打井且取水量、取水地點已發生變化,需按取水總規模,重新向具有審批權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取水申請,提交水資源論證報告書。具體審批權限按熱電廠所在省區人民**有關規定執行。《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導則》(GB/T35580-2017)是在修訂行業標準《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導則》(SL322-2013)的基礎上由國家標準委發布的國家標準。因此,從兩項標準的關系來講,是《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導則》(GB/T35580-2017)替代了《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導則》(SL322-2013)。由于國家標準編寫要求所限,無法在《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導則》(GB/T35580-2017)中說明替代《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導則》(SL322-2013)有關信息。水利部目前正在開展標準體系修訂工作,結合此項工作將分批廢止失效標準,《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導則》(SL322-2013)應在廢止標準之列。
建立用水統計制度。各級統計主管部門應把用水統計納人統計系列。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協同統計主管部門做好本轄區各行業的用水統計工作。取水、用水設施都要安裝計量設施。計量設施必須符合國家技術標準。用水單位應當加強用水計量管理,健全用水統計基礎資料,按期上報。發布節水技術改造投資導向目錄,用以推動用水器具生產企業及現有高耗水行業的節水技術改造。強化用水節水設施和節水器具、設備生產質量的監管,實行節水產品標識制度。對工農業節水設備和生活節水產品推行節水標簽,對產品實行認證,銷售實行市場準入,清理整頓節水設備、器具的生產及疏通市場,擴大節水產品的市場份額。有關部門要根據當地水資源條件和經濟發展水平,制定有利于節水工作的獎懲措施。非常規水源利用潛力評估是水資源論證的創新方向,需突破傳統供水思維。
如果取水單位在有效期屆滿45日前提出了申請,審批機關應根據《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第460號令)規定,對取水單位或個人原批準的取水量、實際取水量、節水水平和退水水質狀況以及所在行業的平均用水水平、當地水資源供需狀況等進行***評估,在取水許可證屆滿前決定是否批準延續。審批機關批準延續的,應當核發新的取水許可證;不予批準延續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規定,對不予批準延續的,取水單位或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審批機關注銷取水許可證后取水單位或個人仍然取水的,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和《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予以行政處罰。垃圾填埋場建設進行水資源論證,能防止滲濾液污染地下水和地表水。德陽水源水資源論證評審
水資源論證應建立流域上下游用水協調機制,明確生態補償標準與方式。攀枝花水資源論證審批
強化規劃水資源論證(三)明確適用范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相關工業、農業、能源等需要進行水資源配置的專項規劃,城市總體規劃,重大產業布局和各類開發區(新區)規劃,以及涉及大規模用水或者實施后對水資源水生態造成重大影響的其它規劃,在規劃編制過程中應當進行水資源論證。已審批的相關規劃,規劃內容有重大調整的,應當重新開展水資源論證。(四)明確論證重點。開展規劃水資源論證,應以河湖生態流量保障目標、江河流域水量分配指標、地下水取用水總量和水位管控指標、用水總量和效率控制指標、用水定額標準等作為約束條件,對規劃需水規模及其合理性、水資源配置方案的可行性和可靠性、規劃實施對其他取用水的影響、對水生態水環境的影響、涉及區域的用水水平、節水潛力等進行分析評估,提出論證意見和規劃優化調整的建議。攀枝花水資源論證審批